申根簽證照片要求(35×45毫米)
為旅行者和申請人提供的教育摘要;不是法律建議。在提交之前,將每個細節與發證機構的當前清單進行比較。
本指南總結了申根區的常見做法。請務必遵循目的地國家的大使館、VFS 或 TLS 清單。本文檔的「我的新身分證照片」預設為 35×45 毫米,與我們內建規格表中的尺寸相符。
標準測量
使用最近六個月內拍攝的 35 × 45 毫米彩色照片。您的臉部必須覆蓋影像高度的約 70-80%;視線必須位於國際民航組織圖表所示的帶內。當清單要求提供兩張相同的列印件時,請提供兩張相同的列印件。
表情、眼鏡和頭套
直接面對鏡頭,表情中性,閉著嘴。避免大笑。眼睛必須清晰可見——眼睛上沒有毛髮。如果沒有眩光且鏡框不會遮擋眼睛,通常可以配戴處方眼鏡;不允許戴太陽眼鏡。只有當您的臉部從下巴到前額完全可見且沒有陰影時,才允許佩戴宗教頭巾。
背景和燈光
使用純淺灰色或非常淺的奶油色背景,沒有圖案、陰影或漸層。臉部照明應均勻-柔和的正面照明或 45° 照明有助於避免刺眼的陰影。不要使用裝飾邊框或會改變膚色的重型濾鏡。
在我的新身分證照片中製作這張照片
將本文用於德國和 Visa,或清單指定 35×45 毫米的任何申根國家。在「我的新身分證照片」中,選擇目的地國家/地區和可用的簽證,以便裁剪與該任務相符;否則手動對齊至 35×45 mm。需要時列印兩份相同的副本,並且切勿添加改變膚色或臉部幾何形狀的濾鏡。
官方消息來源
以下連結指向我們用來總結尺寸、成分和品質規則的官方或主要來源。僅當第三方頁面重現相同標準時才會列出(例如 ICAO)。在提交申請之前,請務必閱讀當局網站上的最新版本。
- EUR-Lex — (EU) 第 810/2009 號法規(簽證代碼),包括附件 VI(照片)
- 歐盟委員會—申根簽證政策
- 國際民航組織 — 機讀護照(Doc 9303 號文件),第 1 部分(生物辨識與影像標準)
免責聲明:要求發生變化。提交前,請在您的申請入口網站連結的官方來源上驗證尺寸、文件格式和表達規則。